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2019-06-11 10:25:14 来源:作者: 【 】  浏览:次 评论:0

 

 

 

 

 

法大发201953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

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已经201958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修订,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9516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

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

2014319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958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水平认定考试和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障质量、规范办学、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水平认定考试和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体系,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申请,由校内各办学单位(即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院、部、中心,不包括非在编科研机构和校部机关)以学校名义按照学科专业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但不得委托、授权中介组织实施,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中介组织合作实施。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院按照学校分工对校内各办学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学习申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学校鼓励校内各办学单位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同等学力课程学习培训工作,相关合作协议须报研究生院和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课程学习申请的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校内各办学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申请表》及身份证、学力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申请专业所在的校内各办学单位确认接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后,申请者方可获得课程学习资格,并由研究生院进行网上公示。

接收申请的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按照研究生培养相关要求为同等学力人员建立学习档案,并做好学业相关材料的归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审查确认后,将申请者名单附带身份证号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档,作为颁发结业证的依据。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习费用标准由学校确定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八条  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学习。人数较少的一般采取与同专业研究生同班学习方式;人数较多的,可采取分阶段集中授课方式;外地学员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学习,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网络学习课程由网络学院与校内各办学单位及学科专业协商组织提供。

采取集中授课方式的,校内办学单位应当将教学计划安排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根据申请考试学员人数每学期分批次举行。

选修课程考试由同等学力人员随班考试或由校内各办学单位专门组织,选修课程考试成绩须向研究生院备案。

课程考试标准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向校内各办学单位出具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向同等学力人员出具课程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的,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对研究生院审查报备的名单核定无误后颁发《结业证书》,并纳入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符合硕士学位申请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并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对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课程学习、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等信息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办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应当定期对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校内各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进修”和“申请硕士学位”等名义自行招收同等学力人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及中介组织招收同等学力人员,其他单位和中介组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同等学力人员的教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及校内各办学单位应当建立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的监管责任体系。校内各办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规范办学行为。

学校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需追究校内各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9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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