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短期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2022-10-25 10:09:39 来源:作者: 【 】  浏览:次 评论:0

法大发〔2022144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

开放教育短期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短期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 91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221021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短期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202291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创新、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开放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学校《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短期教育培训工作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法依规,因需施训;

(二) 强化公益属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

(三) 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坚持质量导向,塑造法大品牌;

(四) 所有短训班须自主招生,或由培训单位直接委托我校进行培训,不允许与第三方合作。

第三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统筹协调校内资源,引导教育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办学体制

第四条 具有开放教育办学资格的各学院、在编的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短期培训工作的实体机构。禁止新型研究院、非在编科研机构举办培训班。

办学部门只接受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委托培训,不得与第三方机构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 办学部门是短期培训工作的办学责任主体,须建立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并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短期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学校开放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体系与人文环境。

第三章 审批与监管

第七条 办学部门开展短期培训,须严格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立项申报程序并将相关材料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及备案。

办学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时向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学项目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项目合作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确,招生宣传材料须注明办学部门全称、标明监督电话与监督人,并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严禁误导性的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声誉。

第九条 办学部门须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与综合资源优势,提高培训的层次与质量,打造我校项目品牌。

(一) 办学部门须积极建设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师资队伍,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好的授课教师。

(二) 办学部门须对教育培训教师授课内容负责,遵守纪律,从严治教。

(三) 办学部门须定期向培训班学员进行教学及服务质量的调研,以便对培训质量进行监测与督导,并将调研结果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校内短期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办学部门原则上不能跨学科举办培训班,如确需跨专业举办培训班,须向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专门的办学机构,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短期培训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各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第十二条 各办学部门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与严肃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培训费用支出包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包括师资费、食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 食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及用餐费用。

(三)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六)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师资费管理

(一) 党政干部培训班的讲课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实施,面向市场、依据办学成本合理定价的其他培训班的讲课费标准由办学部门制定,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备案制定,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及主管校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工作人员差旅会议、自聘人员用工成本等因培训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短期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短期培训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短期培训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十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 结业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颁发短期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电子证书);严禁办学部门自行印制及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短期培训结业证书制作前须提交《中国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用印申请单》,并按照用印流程,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办学部门至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取证书(电子证书提交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结业证书需注明办学部门,加盖学校公章,统一编号。结业名单须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10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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