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7〕3号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
考试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2月28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7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的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到学校相关办学单位申请报名,参加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研修班的课程学习。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研修班(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研修班”)举办资格的办学单位和负责同等学力研修班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须严格遵守《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具有举办同等学力研修班资格的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院,学校的校部机关、基础教学单位(科技部和体育部)、后勤各实体不具有举办同等学力研修班的资格。学校成立的科研机构只可以举办高端短期培训,不得举办同等学力研修班,但经学校特别批准的除外。非在编科研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任何种类的研修班也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培训活动。
同等学力研修班行政管理机构是指学校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院。
第四条 同等学力研修班的研修方式以面授、网络学习以及网络与面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同等学力研修班的研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以各办学单位入学备案时学员名单显示的入学时间作为依据。
第六条 根据办学地点的不同,同等学力研修班分为北京市内(含北京市各区、县,以下同)研修班和北京市外研修班两种形式。根据办学类型的不同, 同等学力研修班可分为合作办学与自主办学两种形式。
第七条 禁止各办学单位与任何私人及私人机构进行合作。
第八条 北京市内和北京市外招生要求:
(一)研修人员:在北京市内与系统合作招收的研修人员,必须是该系统的内部成员;在北京市外办学地点招收的研修人员,必须是办学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二)研修专业:除各办学单位与系统合作的项目或者在外地办学地点组织的同等学力研修班之外,各办学单位在北京市内以学校名义面向社会举办的同等学力研修班,应以本单位自有研究生培养资格为限,不得跨学科专业举办同等学力研修班。
(三)办学单位:除北京市外的同一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同一个地级市(地区)内,原则上不得有两家以上(含两家)学校办学单位举办的相同专业的研修班。如若发生冲突,以先到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对同等学力研修班总的管理原则是统一备案,统一会审,统一宣传推广,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合同文本,统一发放证书。
第十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的行政管理及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政策执行、项目审批、业务监管、日常咨询、信息登记、材料审核、结业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研修班的举办和具体实施,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和会审制。
(一) 备案内容和时间
1.各办学单位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合作,且没有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参与的研修班项目。
2.在京外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开展合作项目中有关办学地点设置的相关事宜。
3.备案时间从全部材料齐全并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从补充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会审内容及要求
1.各办学单位与社会团体、协会、培训中心等合作举办同等学力研修班的项目。
2.会审的组织与实施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会审从全部会审材料齐备并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校领导因故不能按时出席会审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有关同等学力研修班招生宣传的广告,需经学校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
(一)各办学单位的宣传网站资料,需经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经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且只能在各办学单位的备案网站发布;
(二)严禁各办学单位的合作方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在私人或私人公司网站网页上发布招生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研修班的合作合同需使用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网页上公布的统一合同文本,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拟订合同,不得私自与合作方签署未经批准的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研修班的名称统一定为“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专业研修班”。同等学力研修班的结业证书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证书”,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各办学单位向学校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合作办学立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国政法大学合作项目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3份);
(二)《委托办班合作协议书》(原件3份);
(三)《招生简章》(1份)。
第十六条 各办学单位需组织获准参加研修班学习的同等学力人员,详细阅读各办学单位提供的《研修须知》相关内容,并在其上签字确认。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培训费一)后,同等学力人员即获得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的资格。
第十七条 针对立项的同等学力研修班,各办学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立同等学力研修人员学习档案,组织培训费收缴,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二)建立同等学力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名单。
1.合作办学项目:在项目备案后1个月内向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名单和缴费名单。
2.自主招生项目: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向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名单和缴费名单。
以上两项所报名单须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备案,并以此作为领取结业证书和财务入账的依据。
(三)组织填报《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登记表》。根据办学单位提供的学员名单总人数,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登记表》,由办学单位组织学员填写并存档。
第十八条 完成所学课程并符合结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需由其办学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结业手续。
(一)所需上报的结业材料包括:
1.《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结业审批表》(3份)
2.《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结业名单》(3份)
3.《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修人员成绩单》(2份)
4.《中国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用印申请单》(1份)
(二)结业名单需以班次为单位,并与入学时在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名单保持一致。
(三)经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即可办理结业手续。
第十九条 对符合结业条件的研修班人员,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结业证书。未备案的同等学力研修班及学员,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将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员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将不予补办,只开具结业证明。需要开具结业证明的学员,需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为其出具结业证明。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政法大学完成规定学习课程并欲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其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和论文答辩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针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