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学单位:
为加强同等学力研修班规范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办学单位经开放办审核批准举办的同等学力研修班须按要求向开放办提交学员名单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员名单一式两份,统一按附件1、2填报,其中的学员号按附件3编写。
二、学院自主招生的同等学力研修班应于每年3、6、9、12月底向开放办提交该期学员名单备案;
合作办学的同等学力研修班应于开班后1个月内向开放办提交该班学员名单备案。
三、学员名单经开放办主任签字后作为财务处出具发票的依据;开放办将根据学员名单建立同等学力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发放学员登记表;学员名单将作为后续结业审批的依据,同时学员名单的学员号将作为学员的结业证书编号。
请各办学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以上时间和要求提交学员名单备案,如因未按时提交影响学员结业的,由各办学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
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名单封面.docx
附件2:
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名单模板.xls
附件3:
学员号编号说明.docx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